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被 告 吳閎宇 陳增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金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