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聯山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春宗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0,000元【計算式:53㎡×160,000元=8,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952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67,617元。至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