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繼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繼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