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繼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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