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心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正庭
- 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風蛉商行即吳珮螢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