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濟忠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仁
- 法定代理人
- 朱宏杰
- 法定代理人
- 賴克林
- 相對人
- United Global Industrial Co.,Ltd.
- 即原告
- Brit.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連炎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聲請人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為訴訟費用之擔保。
二、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查原告為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外國公司,並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一事,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被告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230 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4,535元。綜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