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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告
United Global Industri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被告
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濟忠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鴻仁
即清算人

      朱宏杰

      賴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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