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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告
復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鎔
被告
宇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定訂單第10條約定,向本院提起請求履行契約,惟系爭訂單第10條係約定「買賣雙方秉持誠信原則進行合作交易,並且雙方同意以台北市地方法院為合議訴訟仲裁管轄地。」,然設於台北市之地方法院除本院外,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尚非明確,再參酌被告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路257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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