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 告 紀宏維 被 告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定金事件,係以兩造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為依據,而依該契約第15條第6項約定: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依公平誠信原則處理;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見本院卷第9頁反面),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