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賴淑美
- 上訴人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法人、因與被上訴人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上 訴 人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6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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