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 上訴人
-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
6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5,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