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7號
- 原告
- 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斌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
- 法定代理人
- 賴瑟珍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強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立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一行關於「100年7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7月8日」,第九頁中「⒊」應更正為「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