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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7號

給付尾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7號

原告
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賴瑟珍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一行關於「100年7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7月8日」,第九頁中「⒊」應更正為「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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