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上 訴 人 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文間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案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