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 上訴人
- 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文間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案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