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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

上訴人
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文間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33號案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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