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號
- 原告
- 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蘇國濱
- 法定代理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沈昭美
- 被告
- 李明智
- 被告
- 李楊月秀
- 被告
- 李佩佩
- 被告
- 李玫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三八號請求返還土地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係原告以被告無權占有華貴大廈法定空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告賠償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然原告前以被告無權占有為由訴請返還系爭土地,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35號受理在案,現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民事案件(下稱他訴訟)繫屬中,而本件原告得否請求不當得利,係以他訴訟所認定被告就有無占有權源為先決問題,本件訴訟之裁判,自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