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