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6號

確認董事即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6號

原告
李仁中
被告
天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遺麟

      蘇若緯原名:蘇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之適用,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繳3000元,尚欠1萬4335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