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6號
- 原告
- 李仁中
- 被告
- 天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遺麟
蘇若緯原名:蘇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之適用,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繳3000元,尚欠1萬4335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