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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

給付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

上訴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上訴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本件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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