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
- 原告
- 日商小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川光昭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正律師
- 被告
- 即祥鞋業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一高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契約約定係以外國貨幣給付,為何原告得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之依據(請參酌民法第202條等規定)。
三、被告應說明對原告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