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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

履行契約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

原告
日商小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光昭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告
即祥鞋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一高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契約約定係以外國貨幣給付,為何原告得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之依據(請參酌民法第202條等規定)。

三、被告應說明對原告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之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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