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
- 上訴人
- 即祥鞋業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一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小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履行契約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