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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73號

償還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3號

原告
和石洹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林錦源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告
李煥章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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