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82號
- 原告
- 宋碧玉
- 被告
- 翰曄巨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惟原告所為訴訟救助聲請已經裁定駁回確定,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