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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中懋
即原告
張杜怜娟
即原告
兼訴訟代理人張瑩懋
被上訴人
即被告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代表人
林天財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博森

      郭瑋萍

      林雅君

      劉嵐

      謝智潔

      陳介輔

      何威儀  住台北市中華路一段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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