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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宣玉華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宣判後之100年10月5 日提出書狀,否認積欠債務,探就其真意為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符,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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