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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宣玉華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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