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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告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告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張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號五七七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給付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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