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
- 原告
-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哲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 被告
-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張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號五七七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給付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