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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7號

原告
台灣揚挺國際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傅鍬淼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告
瑞大行銷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被告
紅銘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孟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曹柏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按照系爭代銷合約第1條第1項規定,以進貨金額新台幣(下同)3,718,389元為基準,給付原告通路執行費,然查:

(一)系爭代銷合約第1條第1項係規定「乙方(即原告)付款甲方天數:90天(依實際訂單結款)」,似為規範原告付款予乙方之比例與方式? 又實際訂單結款是否為依據實際銷售數額結款而非依據進貨金額為準?

(二)系爭代銷合約第3條第1、4項規定,第1項似為被告請款之方式,第4項似為原告付款之方式與金額,各項規定之內容如何?兩者關連性如何?

二、請兩造分別敘明交易與給付款項之方式。

三、以上事實,涉及原告得否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費用?如有理由,則計算金額之基準為何?仍有不明而有調查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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