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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7號

上訴人
瑞大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被告
紅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揚挺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係就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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