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35號原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妤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