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77號原 告 恒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節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婉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