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春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秀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至關於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報道歉部分),則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105元(計算式:7605元+4500元=1 萬2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