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14號原 告 悍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運智 訴訟代理人 孫義先 殷培原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