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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悍創股份有限公司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14號原   告 悍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運智 訴訟代理人 孫義先 殷培原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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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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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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