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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

交付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

原告
陳鳳玲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告
安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敦文
被告
蔣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因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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