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36號原 告 晨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0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