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鄭資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40號原 告 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本セラミツクス株式会社、旭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柄澤征夫、趙佩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