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4號
- 原告
- 曾文瑞
- 被告
-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委任契約關係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訟,並主張兩造定有債務履行地即被告位於臺北之辦公處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訟,惟依卷附被告民國95年6月6日寄發內湖碧湖郵局第224號存證信函記載寄件人即被告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可知(見本院卷第9頁),被告臺北辦公處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