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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告
曾文瑞
被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委任契約關係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訟,並主張兩造定有債務履行地即被告位於臺北之辦公處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訟,惟依卷附被告民國95年6月6日寄發內湖碧湖郵局第224號存證信函記載寄件人即被告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可知(見本院卷第9頁),被告臺北辦公處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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