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華美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琪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菊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仁豪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謝吉昌
- 即反訴原告
- 謝燕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備註:
1、原告應提出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取消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