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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財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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