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宣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財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