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榮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曹榮輝
- 即被告
- 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靖文
-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26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5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