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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榮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曹榮輝
即被告
上訴人
即被告
曹靖文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26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5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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