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2號
- 原告
- 美加健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玉婷
- 訴訟代理人
- 黃璧川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炘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零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二)本院已調得國稅局之相關資料,請自行聲請閱卷,並就此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