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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4號

給付貨物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告
傑瑞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錦和
訴訟代理人
王義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物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60 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豐年豐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別給付美金22,672.6元及2,950.14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27,942 元(依本件起訴日民國100 年5 月20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41 計算,計算式:〈22,672.6+2,950.14〉*28.41=727,942.04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30 元,扣除原告所繳裁判費新台幣7,16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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