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62號
- 原告
- 邱國文
- 原告
- 輔 助 人 彭家柔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世豪律師
- 被告
- 林秀鎂
- 訴訟代理人
- 游春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五一九地號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分之12」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16分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