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 原告
-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威興
- 訴訟代理人
- 文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奇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福律師
- 被告
- 洪和春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錦春
- 被告
- 陳薏涵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旻郁律師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中「(一)....255 萬1,000 元」及五、得心證之理由中「(三)....⒉....訂金5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251 萬1,000元」及「(三)....⒉....訂金5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