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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告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興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被告
洪和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告
陳薏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洪旻郁律師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中「(一)....255 萬1,000 元」及五、得心證之理由中「(三)....⒉....訂金5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251 萬1,000 元」及「(三)....⒉....訂金5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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