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6號原 告 林佳靜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呂秋��律師 曾酩文律師 被 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粘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