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52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琪
- 被告
- 長泰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莊清波
- 被告
- 人
- 被告
- 王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肆角壹分,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長泰莊有限公司(下稱長泰莊公司)、莊清波經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對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長泰莊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莊清波、王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臺幣1,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9年10月12日至104 年10月12日止,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採按季調整)加年利率百分之3.67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長泰莊公司自100年7月12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履次催討未果,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貸本金新臺幣1,552,47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二)被告長泰莊公司另於99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莊清波、王玉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委請原告開發信用狀進口物資及對進口案提供融資,約定自99年10月12日起至100年10月12日止,在美金150,000元之額度內得循環開發信用狀,並約定每筆遠期信用狀下融資款項之期限,自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最長不得超過180 日,並願於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款項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及有關費用。該契約項下各筆融資之外幣款項利率,除專案向中央銀行辦理轉融資期間依中央銀行規定利率加碼計算外,均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美金利率依原告授信牌告利率減百分之1.5 計息,並於本金到期日一次繳付。各筆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則依到期日前開約定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融資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長泰莊公司分別於99年10月20日、100年2月10日、100年3月21日、100年4月21日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原告代墊美金各為51,994.25元、16,776元、50,964 元、30,240元,承作墊款利率均為年息百分之4.75。詎被告長泰莊公司就其中信用狀號碼10UH203857MD101 之融資期限業於100 年6月4日到,屢經催繳,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美共計122,999.4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莊清波、王玉文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約定書3 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各4 份、電腦帳務查詢單2份、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1 份為證。,且為被告王玉文所不爭執,而長泰莊公司、莊清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 1,552,470元│6.13%│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美金) │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 43,071.71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2 │ 13,800.63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3 │ 24,572.95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4 │ 41,554.12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合計│ 122,999.41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