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5號
- 原告
-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