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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 原告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5號原 告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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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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