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02號
- 被告
- 蔡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6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6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