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17號
- 原告
- 陳鎮宇
- 原告
- 陳采榆
- 原告
- 陳政光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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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59 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