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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1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17號

原告
陳鎮宇
原告
陳采榆
原告
陳政光
被告
合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59 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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