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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原告
舒鐵漢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13
被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男
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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