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原 告 舒鐵漢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13 被 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黃旭男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