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2號
- 上訴人
-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德生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計算為新臺幣23,757,314元及新臺幣29,327,336元(100 年6 月13日至100 年6 月16日共計3 日,加計第一審審理期限1 年4 個月,共計488 日,按日給付60,097元,合計為29,327,336元),總計為新臺幣53,08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