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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慶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佳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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