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陳宜鴻律師 被 告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