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 法定代理人
- 金紹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鴻律師
- 被告
-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鴻顯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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