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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原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被告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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